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企业认为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亲自或委托经办人代理提交企业异议申请。提出异议申请,应当填写《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同时提供有效证件供查验,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的其他有效证件(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证照)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同时填写《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
(二)委托经办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有效证件(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证照)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三)企业可自备填写完成《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四)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须复印正反两面)、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我公司收到异议后,将对接收的异议申请相关材料完整性和有效性审查。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将告知异议申请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三、异议受理后,我公司将按照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做出存在异议的标注。
四、我公司将在异议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完毕,并将结果答复异议申请人。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公司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取消异议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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